发布于:2024-04-06 02:49:59 来源:小9直播苹果下载 点击量:14次
潍坊某地产公司于2008年8月成立,股东为吕某、李某二人;后王某某于2012年3月受让该公司全部股权。冯某某等三人均非该地产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该三人与上述的吕某、王某某以该地产公司名义合作开发了某项目,该项目于2010年3月基本完工。2010年5月,王某某又以该地产公司名义开发了某商品城项目,因该项目缺乏资金而与冯某某等三人协商,将某项目中的323万元资金投入到某商品城项目使用。2012年6月,该潍坊某地产公司与冯某某三人及王某某就上述的323万元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该地产公司某商品城项目使用本金323万元,自使用日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6月13日按20年息计,本息合计400万元,其中100万元地产公司用于某项目清盘,剩余利润冯某某等三人分红利192万元(60日内付清),王某某等分红利108万元”2013年8月,冯某某等三人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之诉,要求法院判令潍坊某地产公司、王某某支付该地产公司盈余利润192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过程中,潍坊某地产公司所在的辖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均出具证明,证实该地产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未进行税款清算、相关税款并未缴纳。
经向当事人具体询问其诉请及所对应的法律关系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确定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方面,公司盈余分配建立在弥补当年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基础上,受资本保全和资本积累的约束。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利润分配有着限制性规定,并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具体程序。本案中,无论是针对潍坊某地产公司的盈余分配还是某项目清盘,都应当依法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实施,以保护国家、企业乃至债权人、职工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能脱法施为。另一方面,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基本权利,但该利润分配仅属于股东的权利,而冯某某等三人并非潍坊某地产公司股东,直接提起本案的公司盈余分配之诉于法无据。据此,冯某某等三人根据案涉“还款协议”约定要求做公司盈余分配,有悖于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冯某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司法有度介入企业经济运作,推进市场主体在法治道路上健康发展
随着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意见》的出台,我省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正如火如荼开展。省委、省政府一方面鼓励扩大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及创新市场化投融资机制,一方面也强调要“强化法规和制度环境支撑”,阐明了法律护航经济正当发展的重要性。司法权委实不应过度介入企业的经营运作,但鉴于市场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自我调节机制的局限性,诸利益体往往为其私利或不法目的在从事商行为时去规避法律乃至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以“公法”入“私权”即成为必须。司法权的介入应当依法、有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地方的经济建设乃至经济秩序稳定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本案即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资金(投融资)运作的问题。该案的处理,彰显了司法权介入私权运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当前经济产业体系改革发展大情势下,市场主体从事商事行为更应建立在尊法守法、公允诚信的基础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否则不但难予得到公权力的认可和保护,还会导致根本上的行为否认乃至对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与处罚。
2013年7月9日,原告某声学公司与被告潍坊某家电公司,苏州某电子公司因侵害专利权纠纷,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5起案件,总标的额为人民币1.7亿元。由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原告的337调查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前已经启动,当事人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极为迫切,对案件审理周期有明确的期望和要求,且该系列案件的审理关系全球两大硅麦克风生产商在全球市场的利益分配和市场占有率,既有中美两国的经贸利益,又关乎中美两家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生死存亡,所以该系列案件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极高。7月11日、31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派员赴苏州对苏州某电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过程中,苏州某电子公司拒不配合法院的执法行为,围堵法院执法车辆长达8小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的明法释理,有理、有力、有节的采取保全措施,取得了关键物证,为案件的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3年11月下旬,案件管辖问题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院两审终审,最终确定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穷尽各种程序事项和规则,采用多种方式拖延庭审,被告苏州某电子公司提供了重约1500斤的海量书证,两被告提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美国驻华使馆知识产权专员等参加庭审、延长举证期限、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鉴定等数十项申请,并以很多理由十余次提出合议庭回避、中止审理的申请,案件审理难度极大。从2014年1月至4月,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以平等维护各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准则,以极大的耐心依法逐一回应当事人的各项申请和诉求,历经31个工作日,完成了该系列案件的庭审工作。
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对其中两案进行了一审裁判,判决两被告停止专利侵犯权利的行为,被告苏州某电子公司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40万元。由于上述两案裁判事实清楚,理由适当,促成原告与苏州某电子公司回归到谈判寻求双赢的和解之路。历时近一年的谈判,于2015年2月13日,全球硅麦克风两大生产商歌尔声学与苏州某电子公司签暑了全球和解协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相关联的所有诉讼案件全部调撤结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进行了多次突破和尝试,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是专利侵权案件正确裁判的基础。本案所涉及的被诉侵权产品硅麦克风属精密电子元件,怎么样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从而正确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不是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案件裁判的关键。该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借助了电子显微镜数字成像技术,并引入专家辅助人实现了技术事实的当庭查明。《民事诉讼法》在2013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和规定,但是缺少具体的操作性规定,而被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将《民事诉讼法》运用到极致,凡《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均要一一行使,给承办法官提出了极大挑战。在专家辅助人制度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合议庭成员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确定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的审查方式、时间,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时间、辅助审理的范围,对专家辅助权利和义务的释明等具体程序,有力的维护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价值,发挥了专家辅助人对查明案件事实的非消极作用。某声学公司专利系列侵权案是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该案的及时审理和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我国自有知识产权和支撑企业国际竞争力方面的责任和担当,是人民法院贯彻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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